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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600493503991D/2026-8029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5-28 发布日期: 2026-05-30
发文机关: 十大正规的赌网正版 有效性: 1937726268000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十大正规的赌网正版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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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烟住〔2026〕22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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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力网赌网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以下简称行政调解),是指在十大正规的赌网正版(以下简称中心)主持下,通过普法宣讲、疏导、协调和组织协商等方式,引导职工与单位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原则。将调解作为解决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的主渠道,积极促进单位和职工达成和解,提高职工维权效率。

(二)自愿原则。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三)合法原则。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心执法监察科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分中心、管理部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各分中心、管理部按照属地化原则,分别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应按规定配备全记录设备。

第六条 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调解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调解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

第七条 行政调解不得向单位和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参加人


第八条 中心选取中心执法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员作为调解员。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调解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调解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二)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五)申请调解员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或者争议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据;

(二)遵守调解规则和秩序,尊重调解工作人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全面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由2名以上调解员组织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人参加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与维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维权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组织行政调解。

第十九条 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

(二)调解对象与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属于中心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的;

(二)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调解申请的;

(五)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供必要材料或拒不配合调解、调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中心申请行政调解。

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注明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中心应记录申请人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调解申请受理后,调解员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组织调解。

第二十四条 开展行政调解,可以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沟通、上门普法、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调会开展调解的应当事先将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等事项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开展调解时,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中止行政调解,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的理由,要求暂停行政调解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行政调解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调解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调解的;

(五)当事人恶意拖延调解或者有其他妨碍调解正常进行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六)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调解时限为30日,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及其他符合行政调解终止情形的,中心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应继续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中心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期限、其他约定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后,加盖住房公积金执法专章或部门公章。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中心留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分歧较小的维权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但是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规定将调解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出具仲裁法律文书,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就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过司法、仲裁、公证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运用无争议事实记载。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如实记录载调解的起止时间、调解不成的原因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投诉单位按照行政调解书履行完毕或者投诉职工撤销投诉的,应当及时做结案处理。

第三十六条 调解案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大正规的赌网正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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