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1-13
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取消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直接联网结算。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我市医保待遇政策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