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6日讯(记者 魏萱 通讯员 宁建伟)《烟台市政府立法档案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烟台市政府立法档案管理迈入了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这项创新的管理制度不仅覆盖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全过程,还延伸至立法解释、清理和后评估环节,确保每一份立法档案的完整性。
立法档案管理:从"有"到"优"的跨越
烟台市已建立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山、海、岛、水、林、城"法规规章体系,推出了全国第一部入海排污口管理政府规章,建立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入海排污口整治模式。
2025年,烟台市被确定为省级"加强政府立法档案管理"改革试点地市,既为烟台市政府立法档案工作提供了动力和方向,也是对烟台法治建设成果的肯定。
《办法》共23条,系统规范了立法档案的管理工作。其立法背景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全生命周期管理:立法工作的完整记录
《办法》首次明确了政府立法全生命周期的档案管理理念。从立项开始,经过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再到立法清理、后评估和解释,每个阶段的材料都被完整保存。
档案内容:反映立法过程的真实全貌
《办法》详细列出了各阶段需要收集归档的材料清单。在审查阶段,不仅包括送审报告及草案送审稿正式文本,还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材料、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等重要内容。
决定、公布、备案阶段则包括规章草案、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备案材料以及解读、宣传材料。这种全面的归档要求确保了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对于立法清理、后评估和解释环节,同样明确了归档要求,包括评估通知、评估报告、提出解释的申请材料、审查材料和公布的正式解释文本等。
档案整理与保管:永久保存的立法记忆
政府立法档案应当在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归档,按每个立法项目整理归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保存。
卷内材料编排有特殊要求:首先放置已经公布的政府规章,其他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编排位置。这一编排方式突出了立法成果的核心地位。
政府立法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反映了这些档案对记录立法过程真实情况、保障立法质量的重要价值。
借鉴与创新:本土经验的立法化
《办法》在借鉴《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等成熟的档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立法的工作实际,创新政府立法档案管理模式。
实现与市人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对于政府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办法》执行。打通了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之间的档案管理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地方立法档案管理体系。
实施机制:多部门协作的保障体系
《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负责其参与阶段文件材料的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和归档,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审查阶段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起草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统一归档。这种既分工又协作的机制,确保了立法档案管理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同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将对政府立法档案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形成了多层次的管理网络。
信息化建设:数字时代的立法档案管理
《办法》对政府立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相互衔接。这些举措将大幅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烟台市在法治建设方面已有多项创新做法,如创建"立法民意直通车"、在省内率先出台保证公众参与立法的政府规章《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等,《烟台市政府立法档案管理办法》聚焦立法后档案保存管理,是烟台市政府立法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具体实践。
当人们翻开这些永久保存的立法档案,能够清晰地看到一部规章从立项到实施的全过程,见证烟台在法治轨道上的坚实脚步。这些档案不仅是过去的记录,更是未来立法工作的宝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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