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6〕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3月30日印发,7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后,国务院于2026年5月22日颁布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明确提出"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求各地优化公租房政策,制定完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准入条件,明确就业居住年限要求,住房、收入困难标准。对此,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我市《办法》涉及内容与国务院《实施意见》要求不一致。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予以修改"的规定,经评估,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为此,根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该《办法》进行了逐条梳理和修改,形成了新的《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对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1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615030、6918055,电子邮箱:ytzjjzfbzk@yt.shandong.cn)
一、起草背景
我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14个部门制定的《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烟建住房〔2026〕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3月30日印发,原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后,国务院于2026年5月22日颁布了《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明确提出"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求各地优化公租房政策,制定完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准入条件,明确就业居住年限要求,住房、收入困难标准。对此,省、市人民政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我市《办法》将公租房保障范围限定为落户3年以上的户籍家庭,与国务院《实施意见》要求明显不一致。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予以修改"的规定,经评估认为,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为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认真梳理研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了《办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保障范围。按照上级要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与户籍家庭同等享有公租房基本公共服务。扩大后的公租房保障范围为住房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
(二)明确申请条件。在原《办法》规定的收入、住房困难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就业居住年限要求,即申请人应持有申请地合法有效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且正常参保。同时,将户籍家庭的落户年限由原《办法》的3年放宽至1年,与未落户常住人口保持相对平衡。
(三)强化申请审核。按照申请公租房"一件事"要求,将申请受理渠道统一为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的方式,增加核对居住证、社保等基础信息,确保审核无误。保障期内,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家庭婚姻、人口、户籍、社保关系、住房、收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退出。
(四)完善政策衔接。考虑到保租房等政策与公租房政策对未落户常住人口住房保障的交叉性,根据"防止重复保障与做好政策衔接并重"的原则,《办法》明确已在本市享受保租房、人才公寓等政策的家庭,在退出原保障前,不得申请公租房;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在公租房保障期间,如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但符合保租房等政策条件的,在退出公租房保障后,可按规定申请其他保障方式。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