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保障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电话:0535-6920563
电子邮箱:ytshbjdqk@yt.shandong.cn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保障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6年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确保禁燃区划定可执行,结合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明确禁燃区范围、禁燃燃料种类和管理要求,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将辖区内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的区域,特别是城镇和农村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禁燃的高污染燃料种类和禁燃区范围,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明确:
(一)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结合我市实际,将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6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面积一并纳入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文件中,进一步完善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体系,增强禁燃区划定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明确禁燃燃料种类
按照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明确禁燃区内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严格)进行管控。
(三)强化禁燃区管理要求
《通知》从项目准入、设施改造、锅炉监管、燃料销售、项目建设限制、属地责任和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要求。明确禁燃区内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现有相关设施和项目应自《通知》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改用清洁低碳能源;规范生物质锅炉建设和运行管理;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同时,进一步压实各区市政府、管委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供应保障,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推动禁燃区管理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