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烟台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烟建住房〔2025〕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将于2026年3月25日到期。结合工作实际及原《办法》存在的问题,决定修改并继续执行《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规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改《烟台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三、新旧政策差异
(一)优化申请与回购办理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
1.修订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申请办理方式及要求,修订后内容为:"主申请人在线向本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本次修改简化申请流程,实现申请环节标准化、线上化办理。
2.删除原政策第二十八条,增设第三十五条规范回购工作,明确:"符合回购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回购人组织回购,回购人应统筹资金保障回购所需,原则上半年内完成回购,回购信息应及时录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本次修订明确了回购责任主体、资金保障、办理时限及信息归档要求。
(二)新增公积金贷款风险处置回购情形,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十五条新增"(三)购房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出现丧失还款能力、连续逾期或经催收后仍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新增条款将信贷违约情形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范围,完善了监管机制。
(三)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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