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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44R/2026-77848 成文日期: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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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烟台市民间河长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6-06-09 来源: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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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水生态保护治理的重大制度安排。烟台市水系密布、河道数量多、管护范围广,仅依靠党政河长、执法部门开展巡查监管,存在覆盖盲区、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通等现实短板。近年来全市热心市民、环保社团、企业志愿者自发参与巡河护水的公益行为持续增多,但此前缺少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民间护河力量存在招募标准不统一、履职边界模糊、问题反馈渠道不通畅、激励保障机制缺失、退出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制度化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管护,打通公众监督与行政处置衔接通道,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烟台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我市出台本管理办法,将民间河长纳入全市河湖长制规范化管理体系。

二、出台目的

出台该文件的出发点主要是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河湖管护新格局,拓宽涉水问题发现渠道,弥补日常巡查监管盲区。统一规范民间河长招募、履职、评价、激励等全流程管理,依托民间河长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营造全民爱水护河氛围,助力幸福河湖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分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责

市河长办统筹全市民间河长工作,各区市河长办负责属地民间河长招募、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建立多部门协同分工机制,对公安、民政、财政、水利等部门任务作出明确要求。

(二)民间河长法定权利与履职义务

(三)三级问题上报处置闭环机制

(四)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执法联动体系:民间河长仅具备监督、上报、劝阻权限,无行政执法权;发现涉水违法行为仅可留存线索上报,由河长办统一移交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办结后限时反馈处置结果,实现群众监督与专业执法有效衔接。

(五)履职保障与双重激励机制

基础履职保障: 统一配发聘书、工作证件、巡河标识;按需配备巡河防护装备;建立巡河安全告知、安全教育制度;财政统筹安排培训、物资购置专项经费。

物质+精神双向激励:依托志愿服务平台登记巡河时长,志愿时长可兑换实物、便民服务;评选 "优秀民间河长",媒体宣传先进事迹;表现突出者推荐参与市级以上生态环保类表彰评选。

(六)标准化退出管理机制

正常退出:任期届满不续聘、个人主动申请辞职;

强制退出情形:长期不巡河、连续 2 个月无法履职、违法犯罪、利用身份牟利造成不良影响等;

四、核心关键词释义

民间河长:本办法规范管理对象,由市民、志愿者、社会团体、企业自愿担任,从事巡河、宣传、群众联络公益服务,无行政执法权,属于无偿志愿服务人员,与党政河长形成互补。

河道"四乱":河湖管护重点整治问题,即乱占河道、乱采砂石、乱堆垃圾杂物、乱建违法建筑物。

五、适用范围

烟台市全域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所有河流,覆盖个人、社会团体、企业三类民间河长主体。

六、注意事项(报名民间河长要求)

1.报名无职业、户籍限制,年满 18 周岁、无违法记录即可申请,企业、环保社团、志愿者协会均可集体申报;

2.履职全程为公益无偿服务,不发放薪酬,仅提供巡河装备、安全防护物资;

3.仅拥有巡查、劝阻、上报、宣传权限,无权扣押物品、罚款、强制处置涉水违法行为,遇到重大违法现场优先拍照取证、远离危险区域并立即上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4.巡河前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河道问题识别、安全防护、线索上报流程;巡河需留存照片、文字记录,按要求定期提交巡河台账;

5.严禁借民间河长身份开展商业推广、索要好处、干预企业正常经营,违规将直接取消资格并公告。

七、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烟台市河长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678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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