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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6-75251 成文日期: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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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5-21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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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当前殡葬领域改革不断走深走实,群众对殡葬服务普惠便民、收费公开透明的诉求愈发强烈。为进一步压实殡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监管职责,稳妥承接上级定价管理相关工作部署,严格对标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领域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殡葬行业发展现状与民生实际,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出台目的

制定印发本通知旨在:一是明权限,梳理明确市、区两级定价事权划分,健全政府指导价审批流程;二是建机制,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定调价程序,形成有效约束;三是惠民生,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在政府定价环节优先体现公益属性,让群众办"身后事"负担更合理。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范围。

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生态安葬收费,以及城镇公益性公墓、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收取的墓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二)殡仪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的衔接安排。

市区及蓬莱、海阳、莱阳、栖霞、龙口、招远、莱州等区市殡仪馆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暂不调整。

下一步,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明确全市殡仪基础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提出价格建议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另行发文调整规范全市统一收费标准。

(三)安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程序。

此前由各区市自行定价的安葬服务事项,此次统一上收到市级管理。各区市需在2026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安葬服务收费现行标准及成本调查情况报送市级相关部门,由市级审核把关后统一批复确定。尚未制定安葬服务收费政策的区市,需书面说明原因。

(四)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定调价程序

已建殡葬服务机构定调价流程:

新建殡葬服务机构定价流程:

(五)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

一是成本扣减原则。在成本调查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依据,政府已承担的部分不再计入收费成本。二是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制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不得突破上限。三是承受能力原则。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殡葬服务价格在群众可负担范围内。

四、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

对比

维度

旧文件(烟发改价格〔2024〕409号)

新文件(烟发改价格〔2026〕106号)

1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形式调整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全部执行政府定价。

殡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7项,全部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

安葬服务定价管控范围大幅拓宽

安葬服务定价范围窄。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费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仅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无单独"生态安葬收费"政府管控条款。

明确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投资举办的经营性公墓中配建的公益性墓位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

定价管理权限调整上收市级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取消区、市定价权限。

4

定价审批程序发生调整

无全流程定价审批机制相关规定。

建立全流程规范化定价审批机制。一是明确存量安葬收费限期梳理报批流程。要求各区市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安葬收费梳理、成本调查,形成请示报市级三部门统一审核批复,原有区市自定安葬价过渡期清理规范。二是建立全市统一定价审批报送制度。新增存量已建殡葬机构年度常态化申报,区分市属、区市安葬机构两条上报通道,全部市级统一成本调查、统一核定指导价,取消区市独立核定安葬收费权限。三是新建殡葬机构增设试行价制度。新建机构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由民政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函告发改财政;运营达标后走正式定调价流程。新增"多退少不补"退费规则:即正式政府指导价低于试行价,机构必须向已缴费丧属退还差价;正式标准高于试行价,丧属无需补缴,保护群众利益。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联系电话:0535-665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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