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莱州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
违法行为人姓名 |
驾驶证档案 编号 |
违法 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拟作出 处罚决定 |
处罚 机关 |
|
高峰 |
210112********0010 |
2025-8-7 16:27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莱州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督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督察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莱州大队
2026年7月8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