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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大正规网赌网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25〕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十大正规网赌网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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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大正规网赌网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用地规划红线外供暖、供气、城市道路、供水、污水、雨水、环卫、桥梁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用地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畴,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和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不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水、供暖、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2元收取,按照市级35%、区级65%的比例收缴入库。
(二)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新建工业建筑建设项目(生产性厂房、仓库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征收,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催缴,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级规定外,市、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和时限。
对于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免政策详见附件。
第十条 对于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已享受减免政策但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补办、变更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三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原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的供暖、供气专项配套费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按区划由芝罘区、莱山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规定,各区市已开征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规定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未开征的不得开征。
第十五条 芝罘区、莱山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内自行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审计、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及其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但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土地项目,仍按照《十大正规的赌网正版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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